加拿大枫叶卡续卡(PR Card)与730天居住义务计算指南移民政策POLICY730天IRPA第28条:每5年周期须满足的最低累计居住天数maplebirds.com

加拿大枫叶卡续卡(PR Card)与730天居住义务计算指南

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第28条,加拿大永久居民在每个5年周期内须累计至少730天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符合法定境外视同居住条件。枫叶卡将在9个月(270天)内到期或已过期、且申请人身在加拿大境内时,可递交IMM 5444申请续卡,政府申请费为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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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至少730天(无需连续)每5年居住义务(IRPA第28条)laws-lois.justice.gc.ca
距离卡片到期不足9个月(270天)或已过期可递交续卡的时间窗口canada.ca
C$50(表格IMM 5444)枫叶卡政府申请费canada.ca
C$50(境外无有效枫叶卡返加使用)永久居民旅行证件(PRTD)费canada.ca

每5年730天居住义务如何起算(IRPA第28条)

《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第28(1)条规定,永久居民在每个5年周期内均须遵守居住义务。第28(2)(b)条区分两类情形确定5年审查周期:

  • 成为永久居民未满5年:审查自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的5年周期,只要在剩余时间内能够累计达到730天即符合要求。
  • 成为永久居民已满5年或以上:审查递交续卡申请(或边境审查)之日往前倒推的5年周期,该5年内须已累计满730天。

730天无需连续计算;只要在加拿大境内停留过一日的部分时间,在居住义务核算中即计为1天实际在加停留。若需与入籍所需的1,095天规则对比,可参阅加拿大入籍申请指南。

来源:IRPA第28条;IRCC:了解永久居民身份与居住义务,2026-10-19核对。

可计入730天的3类境外停留情形

依据IRPA第28(2)(a)条,除本人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外,以下3类在加拿大境外的天数也可计入730天居住义务:

  • 在境外陪伴加拿大公民:本人为配偶、同居伴侣或子女(child),在加拿大境外陪伴身为加拿大公民的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
  • 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联邦及省级公共机构外派:本人受雇于符合条例定义的加拿大企业(Canadian business)或联邦、省公共行政部门,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工作(full-time)。
  • 在境外陪伴外派永久居民:本人为配偶、同居伴侣或子女,在境外陪伴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公共行政部门全职外派的永久居民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

申报境外视同居住天数须附上证明材料,例如公民配偶的加拿大护照或公民证、共同居住地址证明、加拿大雇主出具的境外全职派遣合同及工资税单。

来源:IRPA第28条;IRCC:IMM 5445指南附录A(居住义务),2026-10-19核对。

递交IMM 5444续卡材料与加急审理条件

当枫叶卡将在9个月(270天)内到期或已过期,且申请人身在加拿大境内时,可通过IRCC永久居民门户(Permanent Residence Portal)在线递交续卡申请(表格IMM 5444):

  • 基础材料清单:填写完整的IMM 5444表格、现持枫叶卡正反面彩色扫描件、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信息页、符合IRCC规格的近12个月内数码照片(正反面含照相馆名称、拍摄日期及申请人姓名与出生日期),以及C$50缴费收据。
  • 5年出入境与居住核对:准确填报过去5年内的全部住址、工作与学习经历及每一次离开和返回加拿大的日期,建议结合CBSA出入境记录(Travel History Report)与护照印章逐笔核对。
  • 加急审理(Urgent processing):若因本人重病、直系亲属病危或去世、或现有工作/就业机会要求在未来3个月内出行,可附上机票行程单(含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明申请加急。

实时审理时长可通过IRCC审理周期查询工具查看,完整办理流程见枫叶卡续卡服务页面。

来源:IRCC:申请、续签或补办枫叶卡;IRCC:枫叶卡加急处理条件,2026-10-19核对。

人在境外且枫叶卡过期:申请永久居民旅行证件(PRTD)

IRCC不会将新枫叶卡寄往加拿大境外地址。若永久居民身在加拿大境外时枫叶卡已过期、遗失或损毁,搭乘商业航班、长途巴士、火车或游轮返回加拿大前,须先在境外申请永久居民旅行证件(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表格IMM 5524,申请费C$50):

  • PRTD通常为单次入境有效,供持有人搭乘商业交通工具返回加拿大后,在境内递交IMM 5444续办枫叶卡;
  • 若居住天数不足730天但存在值得同情的人道与恩恤理由(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IRPA第28(2)(c)条,并优先考虑所涉儿童的最大利益),可在申请中提交详细书面陈述与证据供签证官酌情考量。

来源:IRCC:永久居民旅行证件(PRTD);IRPA第28(2)(c)条,2026-10-19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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